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权利类型 | 不动产单元号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浙(2019)洞头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868号 | 刘访访、姚群英 |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/房屋(构筑物)所有权 | 330305011006GB00008F00030005 |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德路167号公元里3幢301室 | 20240415-0026151 |
2 | 浙(2019)洞头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869号 |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 |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/房屋(构筑物)所有权 | 330305011006GB00008F00030005 |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德路167号公元里3幢301室 | 20240415-0026151 |
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4年4月16日